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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实施办法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加快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意见》第六条规定,自2006年起,对企业新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本办法针对上述资助的具体实施作相应规定。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企业已获授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职务发明。对于仅国税或仅地税关系在经开区的企业,将视其在经开区的税收贡献,酌情予以考虑。
 
    第四条  给予资助的企业专利原则上其申报须在经开区备案。本办法实施前的专利申报除外。备案材料包括申报专利的名称、类别及简要内容。
 
    第五条  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经开区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属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且已交纳相关费用,开始实施并形成销售收入5万元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还须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实施该专利所缴纳的税收或转让(或许可)该专利所获收入达5万元以上。
 
    第六条  同一技术方案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仅就其中一项资助一次;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获得多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仅就其中一项资助一次;同一技术方案及其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获得多个国外发达国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
 
    第七条  对同一企业(企业集团)的专利资助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万元。环保、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民用光电子、光机电专备制造、生物工程与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可突破此限制。
 
    第八条  企业所获专利权属于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50%予以资助。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在专利授权后三年内(以专利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申请表》,表中的专利简介要求包括专利受保护内容说明、所属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专利实施及效益情况等;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中文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四)授权费和历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企业国税、地税税务隶属关系及完税证明;
 
        (七)专利实施及效益情况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助范围条件、超过申请资助期限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经济发展局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根据年度受理申报的情况,提出资助预算方案,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符合资助范围的,在下一年度预算的财政经费中安排资助。
 
    第十二条  资助情况须在经开区网站上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未获准资助的单位要告知原因。获得资助的单位根据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分局开具的专利资助资金领取通知,自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管委会将追回资助资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  资助费用主要用于专利申请、管理和推广应用补助。企业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五条  经开区已兑现资助的专利在两年内,企业主动放弃专利权或者被国家相关部门宣布无效的,管委会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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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5-27 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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