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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
作者:昆明市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第一条:本办法用于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学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科技型企业认定,以推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工作,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选择范围 企业的主营项目应紧密结合云南省、昆明市优势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重点,以高技术产品和创新产品为重点,以现有产品、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和综合集成为基础,突出新产品、新技术的商业化应用。 主要范围是: 1、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工程及生物医药技术; 2、电子信息技术; 3、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 4、环境保护技术; 5、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6、新材料技术; 7、现代高效农业技术; 8、其他在传统产业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创新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3、企业己取得法人资格,企业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企业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有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先进技术产品。 5、企业具备一定的从事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研制生产条件,或企业与一个以上的大专院校或科研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促进产、学、研联合。 6、具有企业章程和较为健全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视本企业专职人员,企业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 8、用于技术创新及研究、开发的经费能够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4% 以上。 9、具备项目所需的一定自有资金,无严重债务纠纷。 10、生产工艺先进,对环境无污染。 11、经营行为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规定。 第四条: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程序 建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型企业的评定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由企业自愿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书面报告;其中进入昆明科技创新园的企业向昆明创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企业需填写《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考察后,提出评估意见;其中进入科技创新园的企业由昆明创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申请进行审核、考察后,提出评估意见。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领导小组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或昆明创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审定,提出评审结论,报昆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对科技型企业进行确定。 第五条:被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证书。 第六条:经认定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离、转业、迁移的,应重新认定。 第七条:对经认定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每二年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其是否继续具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的资格。复审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昆明创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己认定科技型企业的状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领导小组审议,并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第八条:被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活动违反中国有关法律和法律规定,一经被查实的,取消其所获得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的荣誉。 第九条:本办法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30日
更新时间:2001-12-11 1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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