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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科委新药研究开发专项计划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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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昆明市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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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云南省科委新药研究开发专项计划资金
云南省科委新药研究开发专项计划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用于支持云南省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卫生医疗机构及企业新药研究开发的政府专项资金。研发资金旨在开发云南生物资源优势、带动带动和提高我省中药现代化开发的整体科技水平及能力,促进中药国际化进程,以及形成我省新兴经济支柱产业。
二、总则
1 研发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新药研发机构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新药研究开发的新型投资机制。
2 研发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新药研发项目的支持,加快和推动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进程,尽早实现产业化生产。
3 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4 研发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投资收益以及境内外企业及社会捐助等。
三、支持对象与方式
5 研发资金面向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各类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卫生医疗机构及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②本单位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新药研究开发的项目,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③本单位应主要从事新药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单位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管理水平。对于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6 研发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研究开发,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可有效治疗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及发病率高的疾病、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
7 研发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新药研究开发、单纯的新药生产、新型药物引进项目。
8 根据研发机构和研发项目的不同特点,研发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慎重采取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①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研发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研究开发力度和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7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②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新药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7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研发机构或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③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运用范围、较高技术水平并有后续开发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很好社会效益、对我省行业或地方经济增长有重要影响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组织机构及职能
9 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是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省科委主要负责审议和发布研发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批准研发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研发资金支持项目,审议研发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向省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研发资金的监管,参与审议研发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研发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研发资金经省科委拨入研发资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研发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研发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研发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研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11 组建云南省科委新药研究开发专项计划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研发资金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①研究提出研发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研发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②研究提出有关研发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研发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③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研发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④负责编制研发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研发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研发资金的运作;
⑤全面负责研发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研发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五、项目申请与评审
12 省科委每年发布研发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研发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13 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14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研发资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15 管理中心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16 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先进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及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17 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研发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以办理相应手续。
18 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19 对未通过形式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在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六、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20 研发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确定。省科委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报告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21 管理中心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将研发资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22 管理中心用于研发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厅审批后从研发资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23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管理中心应向省科委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省科委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24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25 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中止,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交管理中心。
26 由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详情请访问:http://202.98.180.194/cyxx/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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