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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经开区通报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有关调处情况           ★★★
昆明经开区通报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有关调处情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今天(2008年5月9日)上午,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召开媒体通报会,对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征地补偿调处事宜的有关情况对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昆明经开区法制局、国土资源局、拆迁办等部门领导,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村和社区的领导,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任人出席了今天的会议并对情况进行通报说明。
 
 
 
    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汪孝武、汪黎宏父子)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村民小组签订出租合同,承包管理小羊甫村原种植有油橄榄的集体苗圃,因未按时支付租用费,2002年羊甫社区居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汪孝武、汪黎宏签订的《出租合同》。该诉讼直到今年(2008年)3月14日才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近多家媒体和网站以“昆明开发商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前强行毁林”、“房产开发上山 油橄榄命悬一线”、“油橄榄遭毁谁来赔偿”等为题,在并不全面了解事实、把握政策的情况下,对有关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的事宜多重报道并转载,为阐明真相,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把关于调处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真实情况公诸如下,以使社会各方面对此事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汪孝武、汪黎宏)与土地原权属人小羊甫村民小组之间的出租合同诉讼情况。
 

  1994年7月21日,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汪孝武、汪黎宏父子)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村民小组签订出租合同,承包管理小羊甫村原种植有油橄榄的集体苗圃,因未按时支付租用费,2002年羊甫社区居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汪孝武、汪黎宏签订的《出租合同》。2002年11月1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做出(2002)官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汪孝武、汪黎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作出(2003)昆民二终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官渡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于2005年11月做出(2004)官法民一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孝武、汪黎宏不服上述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6)昆民二终字第254号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对其与被告汪孝武、汪黎宏签订的《出租合同》行使解除权依法成立;2、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4)官法民一重字第11号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3、上诉人汪孝武、汪黎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现有的承包土地及其上附着的林木返还给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4、上诉人汪孝武、汪黎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支付欠缴承包金85000元的70%,即59500元;5、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上诉人汪孝武、汪黎宏林木价值319779元;6、驳回上诉人汪孝武、汪黎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经国家征用,按规定公开挂牌,坤达房地产公司(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竞买土地的合法手续。
 
  2003年12月11日,管委会与小板桥镇人民政府、羊甫社区居委会、小羊甫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协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4年4月16日发出《关于官渡区小板桥镇、阿拉乡2004年度第一批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04]137号),昆明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4月21日发出《昆明市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昆国土资地准字(2004)第(84)号]文件,同意经开区定点征用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小羊甫村民小组255.54亩土地;管委会于2005年11月委托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按土地现状进行挂牌交易(交易号为J2005—043号)。
 
  2005年12月22日,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坤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通过联合竞买购得该宗地(宗地编号为E16#)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总用地面积277592.52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006年2月20日,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昆国土资出〔2006〕招拍挂合同字第002号),2006年4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2006)云昆真证字第5003号],2006年5月25日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编号为昆国用(2006)第00261号,后该公司由于建设需要对宗地进行分割,分割方案经规划认可,分割为四块宗地,该公司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于2006年7月20日取得四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编号分别为昆国用(2006)第00484号、第00485号、第00486号和第00487号。2006年8月16日和11月10日该公司依法办理了建设项目名称为佳逸盛景花园(一、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昆规建证(2006)0237号、昆规建证(2006)0360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昆经施〔2006〕08号、昆经施〔2006〕10号)。该公司于2006年4月27日依法取得《昆明市官渡区城镇树木砍伐许可证》(编号NO.0000203)。
  三、经开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各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协调处理汪孝武与比邦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
 
  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汪孝武、汪黎宏)和坤达房地产公司(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发生的根源在于:因为汪孝武、汪黎宏父子与羊甫村民小组的出租合同纠纷一直未有法定结果,《出租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汪孝武、汪黎宏父子是否拥有享受土地征用补偿的权利的问题。按照国家拆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确定被拆迁主体产权,由于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与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的诉讼案件没有终结,经开区为了和谐解决问题,提出建议:先对需要拆迁补偿的部份作价格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也可先预支部份搬迁费用,让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责任公司先搬迁,待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按法院裁决确立的产权对羊甫社区居委会及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进行补偿。而汪孝武、汪黎宏父子采取不予配合的方式,至今仍然居留在纠纷涉及的林地上,拒不搬迁。国家征用土地并依法公开挂牌后,坤达房地产公司(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因需要进场施工时,与汪孝武、汪黎宏父子发生了多次冲突。
 
  长期以来,管委会对此纠纷事件高度重视,由法制、信访办、国土、综合拆迁办等部门人员组成了专门小组,几年来一直跟踪协调,做了大量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纠纷情况,努力促进该纠纷的和谐解决:
 
  2006年12月21日昆明市政法委召开了“汪孝武上诉小板桥镇小羊甫村承包纠纷”一案的协调会。会后,经开区管委会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2003年11月国家建设征用小羊甫村土地中涉及汪孝武与小羊甫村承包协议和租用协议的部分再次进行了细致的勘察和丈量,提出了关于该案件的《紧急情况报告》报送市政法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8日上午,管委会接到报告,因比邦房地产开发公司急需铺设临时电缆线,该线路的一部分需从汪孝武租用的砖混临时建筑楼右侧绕行。比邦公司施工时与汪孝武及家人发生冲突。管委会国土资源分局、法制局等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劝阻、调解,经大量说服工作,制止了纠纷的恶化。
 
  2007年1月31日,管委会在汪孝武租用场地办公地点召开了由法制局、监察审计局、工委工作部、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小羊甫社区居委会、比邦公司、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汪孝武、汪黎宏)参加的会议,再次进行了现场核定地界划线的工作。
 
  2007年3月11日,管委会组织各方参与再次对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承包小羊甫村小关(官)山所辖范围内被征用地内的经济林木绿化树苗及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清点。
 
  2007年5月15日就人民代表在“两会”期间的提案,管委会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立案庭的3位同志围绕小羊甫村与汪孝武、汪黎宏纠纷案件的问题进行意见反馈和座谈,并于5月16日以书面材料《关于小羊甫村与汪孝武、汪黎宏案件情况的反映》报送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7月23日,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根据市局要求,上报了《关于云南金福油橄榄公司〈紧急报告〉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建议》。11月21日,管委会法制局召集国土分局、综合拆迁办人员,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代表、汪孝武、汪黎宏本人及其代理律师等各方人员举行协调会议。会后,汪孝武方提出了数额巨大的补偿要求,由于汪孝武方和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还没有法律结果,双方就租用地内对部分树木所属权存在分歧;加之土地出租合同的效力有待法律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主体不清楚、产权不明晰,相关依据资料不全等因素,管委会无法在短期内给予当事各方如其希望的答复。
 
  从2006年接到有关汪孝武方与昆明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方发生冲突的报告以来,管委会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法制局、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人员先后十多次到现场或双方单位宣讲法律政策,做调解工作。
 
  2008年2月20日,闻知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后,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劝阻双方保持冷静,制止事态扩大。其后第二天和第三天又到现场察看情况,向施工单位宣讲政策,劝解双方保持理智和冷静,管委会各部门的工作有效制止了事态的恶化。
 
  2008年初,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责任公司向管委会递交报告,要求尽快处理此事。2008年2月27日至3月14日以来,管委会先后四次召集了由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孝武、汪黎宏及其委托律师、官渡区小羊甫社区居委会、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综合拆迁办和法制局参加的协调会,就官渡区小板桥镇小羊甫社区居委会土地被征用后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事项进行协调。对于金福油橄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孝武向管委会提出包括征地内经济林木绿化树苗、被征用地范围内设施、物资搬运费用、安置费、基础设施项目费及划界前坤达房地产公司施工进入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毁坏的绿化苗木损失费在内的3000多万元巨额补偿金额,同时又不愿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坚持协商处理的要求,管委会综合拆迁办专门查阅收集了国内关于油橄榄市场价格的相关资料,并参照四川绵阳目前油橄榄的价格(2元—3.6元/株幼苗)与汪孝武方协调,而汪孝武及其代理律师以云南气候、地理条件与四川不同为由,拒绝参照该价格补偿(汪孝武方提出5元—10元/株幼苗)。
 
  2月29日、3月4日、3月11日、4月1日、4月2日和4月8日管委会又召集小羊甫社区居委会、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等各方进行磋商,拟定了给予被征用范围内的树木、苗木和地上建、构筑物和搬迁安置费在内的拆迁补偿费160万元人民币的协议草案,但由于汪孝武方意见多次反复,最终仍未签署协议。
 
  在关于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宜调处过程中,管委会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进行协调处理。然而事件迟迟未能圆满处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云南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方面不断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往往使谈判无果而终。鉴于现在昆明市中级人法院对汪孝武、汪黎宏诉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社区居委会一案已作出了解除《出租合同》的终审判决,并对金福油橄榄有限公司汪孝武、汪黎宏与小羊甫社区居委会之间的承包金和林木补偿费用作出了明确的裁决,拆迁补偿主体法律关系已很清晰,管委会将与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居委会积极协商,尽快解决土地拆迁补偿遗留问题,维护经开区的稳定与和谐。
 
                            2008年05月09日 来源:云南信息港 
更新时间:2008-6-2 17: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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