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生委下发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在全国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此项制度主要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达到三级以上伤残或子女死亡的家庭可以得到国家的扶助。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市计生委于2008年9月18日召开紧急会议,安排各县(市)区此项工作尽快开展实施。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在9月19日对所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传达了市计生委会议精神。要求9月27日前,对村(居)委会完成扶助对象的调查申报工作。9月30日前,村(居)委会将公示后的申报表报乡(镇)街道办事处。10月6日前,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复核后的申报表报经开区社会事业局。10月18日前,将特别扶助对象资料录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省计生委根据录入的数量,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以直通车方式发放到扶助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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