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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摘要)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摘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一、凡引荐人利用自身渠道,按照开发区的重点发展领域和招商引资项目,向开发区提供投资项目的有效信息,并引荐外来资金到开发区投资兴办项目的,按本办法对项目的引荐人实行奖励。
 

  二、开发区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如下:
 
  ——现代光机电产业;
 
  ——电子信息及设备制造产业;
 
  ——生物工程;
 
  ——新材料工程;
 
  ——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总部经济。
 

  三、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由开发区根据项目审核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审定。因项目不符合开发区要求或开发区配套条件无法满足项目要求而未能落地实施的项目不予兑现奖励。
 

  四、奖励兑现标准:
 
  (一)引进外来资金投入上述第四条重点招商领域的项目,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分段计算兑现奖励:
 
  1、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2‰兑现奖励;
 
  2、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1.5‰兑现奖励;
 
  3、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不予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2‰兑现奖励。
 
  (二)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其它产业开发的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减半兑现奖励。
 

  五、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外来投资方在项目中的实际投资,包括: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土地价款;勘探设计费用;土建装修工程、机械设备、仪器及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取得生产资质和许可证的直接费用(交叉资金项目不可重复计算)。
 
  具体金额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六、奖励兑现办法:
 
  (一)按下列方式兑现奖励:
 
  根据外来资金到位进度分批次兑现。
 
  项目投产前兑现60%,项目投产后兑现40%。
 
  (二)由引荐人填写《招商引资兑现奖励申请表》,并提交引进项目单位的书面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需要出具的证明和文件等。
 
  (三)经批准确认的奖励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
 
  (四)引入外资的项目在支付兑现奖励时,以批准报告当日汇率计算支付人民币。
 
  (五)特殊情况者如非用地类项目,可酌情处理。
 

  七、若已入驻的项目扩大再生产,增加投资的数额不纳入奖励的计算范围。
 

  八、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予以追回奖金。
 

  九、经营性用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十、本暂行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08-6-16 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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