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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摘要)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摘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境内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协议,并委托代理商根据开发区的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招商引资项目等,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由开发区支付招商引资代理费的制度。
 

  二、代理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履约能力;
 
  (三)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在招商引资的中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专长和业绩;
 
  (四)能如实提供机构的有效证明及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代理商的确定程序:
 
  (一)由境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自荐或推荐;
 
  (二)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审定;
 
  (三)由开发区管委会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协议。
 

  四、代理商的职责:
 
  (一)充分了解云南省、昆明市的投资环境和开发区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园区建设以及招商引资项目等相关情况;
 
  (二)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宣传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和在现代新昆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扩大开发区的对外知名度;
 
  (三)接受委托筹备开发区招商推荐会、项目发布会等有关项目招商和推介活动;
 
  (四)负责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投资商的相关资料及有关项目投资情况,安排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积极参与并促进投资项目的签约、实施和建成投产等工作;
 
  (五)定期向开发区管委会反馈有关招商引资代理工作的情况。
 

  五、代理招商的重点领域如下:
 
  ——现代光机电产业;
 
  ——电子信息及设备制造产业;
 
  ——生物工程;
 
  ——新材料工程;
 
  ——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总部经济。
 

  六、代理商意向引资的项目须向开发区进行申报登记并协助核实,未进行申报登记的项目不予支付代理费。
 
  因项目不符合开发区要求或开发区配套条件无法满足项目要求而未能落地实施的项目不予支付代理费。
 

  七、代理费的支付标准:
 
  (一)引进外来资金投入上述第七条重点招商领域的项目,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分段计算代理费:
 
  1、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按0.8%支付代理费;
 
  2、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美元或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美元和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按0.6%支付代理费;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不予支付代理费;
 
  3、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或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500万美元或15000万元人民币(含1500万美元和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按0.5%支付代理费。
 
  4、实际到位资金在1500万美元或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0.3%支付代理费。
 
  (二)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其它产业开发的项目,按上述代理费标准减半支付。
 

  八、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外来投资方在项目中的实际投资,包括: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土地价款;勘探设计费用;土建装修工程、机械设备、仪器及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取得生产资质和许可证的直接费用(交叉资金项目不可重复计算)。
 
  具体金额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九、代理费兑现办法:
 
  (一)按下列方式兑现代理费:
 
  根据外来资金到位进度分批次兑现。
 
  项目投产前兑现60%,项目投产后兑现40%。
 
  (二)由代理商填写《招商引资代理费支付申请表》,并提交引进项目单位的书面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需要出具的证明和文件等。
 
  (三)经批准的代理费,由开发区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代理商。
 
  (四)引入外资的项目在支付代理费时,与批准报告当日汇率计算支付人民币。
 
  (五)特殊情况者如非用地类项目,可酌情处理。
 

  十、若已入驻的项目扩大再生产,增加投资的数额不纳入代理费的计算范围。
 

  十一、代理商每年至少须向开发区成功引入一个项目,每季度至少提供三条有效信息,否则开发区管委会可酌情取消其代理商的资格。
 
  为鼓励代理商积极为我区招商引资,及时跟踪并反馈投资项目情况,开发区将向团体、机构型代理商支付壹万元/年的固定工作经费。签订代理协议时支付伍仟元,年度届满前经考核后再支付伍仟元。
 

  十二、经营性用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十三、暂行办法执行期为一年,本暂行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08-6-16 15: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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