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鼓励各类经济形式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兴业,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省、市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入驻经开区的鼓励类项目和有功人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非用地类项目:指区内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不占用经开区土地类的项目。
扶持政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制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房地产类项目:给予30%。
二、商贸、服务类项目:给予40%。
三、工业生产类项目(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50%。
第二条 用地类项目:指在经开区购买土地的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
扶持政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第一年将增量部分的50%、第二年将增量部分的60%、第三年将增量部分的7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上述企业发展资金中的10%—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招商有功人员。
第四条 高管人员生活补助
企业在经开区注册登记,参照企业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相应的补助。经开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给予1名高管人员补助。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人员,最多8名。
第五条 引荐人奖励政策
引荐人:指引荐外来资金和项目进入经开区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包含内部机关工作人员)。
凡是引荐项目入区成功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对引进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引荐人,按注册资金中市外部分2‰,市内部分1.5‰予以奖励。奖励自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到位,并经审核确认后兑现。
第六条 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扶持政策
用地类企业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再生产、非用地类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自企业项目备案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制定。
第七条 引进人才补助政策
一、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博士,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二、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硕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转移的,由经开区设立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补缴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
第八条 户口政策
一、投资额(不含贷款及商业性房地产)达到50万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者)可申请本人、直系亲属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人在其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落户,达到100万的,可申请二人,依次类推。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5万元、个体私营企业年度纳税20万元,个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者)可申请本人、直系亲属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人在其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落户;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10万元、个体私营企业年度纳税40万元可申请二人,依次类推。
三、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单位在辖区内的,凭相关落户手续落户昌宏路派出所。工作单位在辖区外的凭相关落户手续落户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
四、购买商品房价值为30万元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中的一人在其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落户,购买60万元商品住宅的可申请二人,依次类推。商品住宅不包含二手房、按揭房、商铺、写字楼、车库。
第九条 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由经开区全额补助。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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