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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技术标准升标资助实施办法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技术标准升标资助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努力构建活力、和谐、创新型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和谐发展。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开区每年从财政预算的科技经费(含科技三项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对企业技术标准上升为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即本办法所指的“升标”),予以不同程度的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云南省范围内统一的,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面向经开区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对于仅国税或仅地税关系在经开区的企业,将视其在经开区的税收贡献,酌情予以考虑。
 
    第五条  本办法所资助的企业技术标准只针对产品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法、检测技术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只针对企业技术标准上升为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原则上不考虑标准的修订。
 
    第七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和认定依据
 
    1、企业负责或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且制定的相应标准已颁布实施。认定依据是:标准审批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书以及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
 
    2、企业专利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采用,且相应标准已颁布实施。认定依据是:标准审批发布机构有关采纳企业专利技术的证明或批准文书。
 
(二)资助的企业技术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
 
    1、资助的企业技术标准领域必须符合经开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标准对应的工艺生产技术先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3、标准对应的产品属于企业的主导产业,并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在行业内产生较大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条  资助的额度
 
    1、企业独立承担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研究起草制定工作的,分别予以5万、10万、20万、30万的奖励;作为负责起草单位的,分别按照独立起草标准的60%予以资助;作为参加起草单位之一,其提案被作为核心内容的,分别按照独立起草标准的40%予以资助;作为参加起草单位之一,其提案被作为重要内容的,分别按照独立起草标准的20%予以资助;其它情况不以资助。
 
    2、企业专利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采用,其提案被作为核心内容的,分别按照5万、10万、20万、30万的50%予以资助;其提案被作为重要内容的,分别按照5万、10万、20万、30万的30%予以资助;其它情况不以资助。
 
    第九条  对同一企业(企业集团)的同一产品类型产品原则上只资助一次;对同一企业(企业集团)的不同产品类型产品累计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受理和立项
 
    第十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技术标准升标资助申请表》;
 
    表中“申请理由”须简要说明:企业制定标准或专利技术被上级标准采用的情况;标准颁布实施的部门、日期和相应级别;标准关键技术内容;升标对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推动产业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二)附件材料:
 
     1、企业简介及科技经济社会效益简要情况说明;
 
     2、标准审批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书;
 
     3、标准化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4、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每年8月30日前由经济发展局受理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公布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升标资助申请项目,逾期不予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助范围条件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局根据受理申报的情况,会同经开区技术监督分局,通过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专家咨询评定的方式,确认申请项目涉及的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相关事项,并提出经开区企业技术标准升标的年度资助方案,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范围、条件的申报项目资助总计超出年度资金预算的,通过专家咨询评定方式,综合标准升级对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力、企业技术标准相应的工艺技术复杂程度和创新性,以及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在年度资金预算内,择优资助。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立项情况须在经开区网站上公告,并书面通知立项和未获准立项单位,对未获准立项的要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资助立项项目单位自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财务专用收据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经济发展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提出年度企业技术标准升标资助的预算报告,经财政分局审核、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年度资助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引领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标准升标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技术标准研制投入、新标准的研制、新产品的研发以及技术标准研究成果转化,WTO/TBT技术贸易壁垒的跟踪研究,以及奖励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有功人员等。
 
    第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管委会将收回资助资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更新时间:2008-6-16 15: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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