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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03-1建筑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取得人防、节水、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五)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发改等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六)项目设计方案图(原件1套,包含:经济技术指标、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包括dwg格式的电子文件]、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绿化景观设计图、建筑单体分层面积表、庭院管线图);其中,修缮工程须提供修缮设计图(原件1套,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装修图);图纸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
(七)修缮工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含附图)、房产证(含附图)、房屋安全部门鉴定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涉及公有、共有或者相邻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相邻人书面意见(原件各1份);
(八)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地形图(原件1份);
(九)在机场、微波通道等净空控制范围内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十一)提供相关部门意见:人防办行政审批联系函,市节水部门节水批复,房地产项目需提供民政部门地名批复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于领证前提供);
(十二)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还应提交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3562 726645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规模小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规模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涉及总平面图修改的,在受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前后的总平面图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必要时由市规划局法规处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逾期未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依法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社保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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