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03-2管线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建设规划。
管线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工程分为三类:A类管线工程,指配合城市道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建于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用地内部,且仅服务于用地的庭院管线工程(含与外围市政管线的接口);C类管线工程,指除上述A、B两类以外的管线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A类管线取得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B类管线取得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八)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九)国家投资项目应取得发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需要征(借)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提供土地权属文件或借地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B类管线提供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提供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B、C类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按规划咨询意见可以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七)与符合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八)管线规划方案图3套。其中B类管线平面图绘制在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C类管线平面图应为1/500至1/2000(长输管线),叠加现状综合地下管线图及地形图;
(九)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地形图(原件1份);
(十)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
(十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3562 726645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不跨区项目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跨区项目
市规划局市政处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市规划局市政处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逾期未办理后续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