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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拟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三)取得发改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需申请用地的交通工程、河道工程及管线工程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审查意见及附图(原件1份);

(五)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的计划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村民统建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新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原件1份);

(六)有明确四至界限和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1/2000地形图,暂无1/5001/2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10000地形图(原件2份);

(七)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及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和专家意见(原件1份);

(八)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

联系电话:7263562    726645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委)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查---市政府(规委)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有效期二年。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项目设计工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更新时间:2008-6-2 1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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