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办理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
(二)《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六条;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经济开发区辖区户口或所在单位为经济开发区辖区计划生育挂靠单位;
(二)拟异地(居住地不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四城区)居住30日以上;
(三)离开户籍所在地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人员;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原件2份);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本人的《婚育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并加盖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原件1份);
(四)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效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效外理执行情况证明(原件1份);
(五)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审批表可在经济开发区计生办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9112 7265626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单位或居委会初审——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到单位或者居委会领取)。
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审批材料齐全即时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五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三年。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证明本人婚育状况。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审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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