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二)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三)污染物纳入其它处理系统的; (四)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申请报告(原件4份);
(二)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报告(原件4份);
(三)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的说明材料(原件4份);
(四)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的说明材料(原件4份)。
(五)《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原件4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表格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登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下载。(表格样式见附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5340 726645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受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核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查批复》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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