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项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以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律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项
五、申请材料
(一)工程土方量、处置工期、运输时间及线路等;
(二)《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经办人应持有法人授权的委托书(原件);
(三)取土点证明或协议(原件) (四)消纳场地证明或协议(原件)
(五)签订保洁责任书(原件) (六)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经开区渣土处置申报表》、以上申请表格需在渣土处置办公室领取(免费)。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5029 7266456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提交《经开区渣土处置申报表》,及申请材料----大队渣土处置办公室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制作并发放《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物料垃圾处置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内日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物料垃圾处置证》有效期七天。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物料垃圾处置证》作为垃圾运输处置的依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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