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开发(度假)区,其余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办事处)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工作。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第六条; (二)《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二章第十条;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民政发〔1989〕212号)第四章; (四)《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1997〕82号)第三章。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地名命名:地名命名要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反映城市建设的成就,反映历史文化和资源特产,突出地理特征,体现城乡建设规划,照顾群众习惯,反映地方、民族特色。地名构词要符合语法和逻辑,用字简明、清楚、文明、规范。具体命名条件按照《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审批。 (二)地名更名:地名更名包括换名、调整或统一用字、改变读音、撤销归并、政区改置等。具体更名条件按照《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审批。 法律依据:《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原件二份); (二)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原件三份); (三)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单位必须应有示意图(原件三份); (四)申报地名命名道路名称的应有规划图(复印件一份),申报地名命名居民地、交通设施、公共场地名称的应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格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中心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2653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经开区区域的全部居民地、自然村、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广场、公园、花园式住宅(别墅)、大厦、文物古迹、纪念地、河流、山、塘堰等名称,由所属区地名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审批。 法律依据:根据《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章。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材料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审批。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不在此时限范围内。 十一、行政许可件及有效期限 地名命名(更名)批复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地名命名(更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为标准地名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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