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滇池流域内新、改(扩)建项目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滇池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定点审查 1、符合《滇池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滇池水体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滇池盆地区及滇池面山的禁建项目; 2.符合《环滇池生态保护规划》要求; 3.符合滇池保护的其它相关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滇池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环滇池生态保护规划》。 (二)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 1.取得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定点意见(有效期内); 2.所建项目属于节水和无污染、少污染,并且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和废弃物处理能满足和符合《滇池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3.有市级部门已批准的排水方案; 4.有相应规模节水措施方案,及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审查意见; 5.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滇池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定点审查 1.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主要建设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项目建议书或相关技术文件(含工艺流程及原、辅材料)(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3.拟选址地理位置图及说明(原件1份); 4.已有的相关部门批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二)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 1.“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定点意见书”(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3. 市级部门已批准的排水方案(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4.相应规模的节水措施方案,及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申请表可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网址:www.km.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5340 726645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滇池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定点审查 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现场踏勘——核发“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定点意见书”; (二)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 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核发“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一)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定点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踏勘时间); (二)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定点意见书”,有效期6个月; (二) “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定点意见书”后方可办理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 (二)取得“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后方可进入建设项目的其他审批部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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