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三)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3份可复印);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3份;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原件3份);
(七)各项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原件3份);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原件3份)。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无固定格式。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九、行政许可程序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携相关材料向经开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经营典当业务的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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