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生育证》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
夫妻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二孩《生育证》初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
(二)《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既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2、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二)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级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三)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四)夫妻女方户口为经开区辖区或者女方单位为经开区计生关系挂靠单位。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生育证申请表》 (原件2份);
(三)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并加盖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夫妻二人须单独出具)(原件1份);
(六)夫妻中有再婚史,再婚一方应提供之前的婚姻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应交回《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1份)。
(七)《孕前培训合格证》(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单位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9112 7265626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单位或居委会——经开区计生局审批——核发二孩《生育证》(申请人到单位领取)。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审批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理。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法办》第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二胎《生育证》,有效期为1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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