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条。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四条。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四十五条。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五十条。
(七) 备案
1.《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19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或备案。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1.企业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2.经主管部门(投资者)批准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
(七)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变动。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199号)。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提交售房方出具的场地是否交付使用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部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2006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和2006年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提交售房方出具的场地是否交付使用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部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2006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和2006年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4.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5.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6.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7.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8.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到四十三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提交售房方出具的场地是否交付使用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部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2006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和2006年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提交售房方出具的场地是否交付使用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部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2006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和2006年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
(七)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199号)。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一式二份)
(四)《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五)《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六)《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七)《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一份)
以上表格可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昆明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kmaic.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工商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6996 726117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申请——受理——审查——发注销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受理——审核材料——核准备案——发给《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登记予以当场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营业执照》或《注销通知书》,前者有效期限在证件中明确。
2.《备案通知书》,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非公司企业法人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终止。
(三)备案便于登记机关掌握企业的全面情况,有利于对企业进行监督。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2.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3.注册资金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无收费。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
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300元。
法律依据:《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法律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六)备案
无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1.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每年进行年度检验。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
2.取得《营业执照》须每年进行年度检验。
法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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