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许可。
许可范围:除(1)省属国有大公司(集团)所属的非煤矿山企业;(2)设计开采能力超过20万吨/年矿石量的金属矿山企业;(3)设计开采能力超过50万吨/年矿石量的非金属矿山企业;(4)设计开采能力超过100万吨/年矿石量的水泥企业所属的非煤矿山;(5)矿界跨州、市的非煤矿山企业;(6)设计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外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三)《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6]6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云铁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 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临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二)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1份);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1份);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原件各一份);
(五)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七)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清单(原件1份);
(八) 安全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九) 为从业人员缴纳伤亡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十)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情况和监控措施(复印件1份);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1份);
(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及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分别提交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露天和开采建筑材料矿山除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www.kmsafety.gov.cn)下载,或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点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5014 7261625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向经开区安监局递交申报材料——受理——区安监局审核——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按照证书上核定的内容开展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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