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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减免审核           ★★★
费用减免审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费用减免审核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

(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

(六)《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35号);

(七)《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云计价格[20031410)

(八)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建住[2007]258号);

(九)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项(财综[2007]53号);

(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昆政发[2008]5号);

(十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缴交管理的通知》(昆政办[2006]23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项目符合相关减免政策。

法律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云计价格[20031410);《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费用减免审核《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发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减免费用的有关文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通知单。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费用减免审核《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www.kmghj.gov.cn)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

联系电话:7263562    7266456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查---市政府审批---窗口核发《昆明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免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预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昆明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免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通知书》,有效期限一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作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更新时间:2008-6-2 14: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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