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 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 工商个体[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登记予以当场办结。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一式二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一份) 3.经营场所证明。 (一份) 经营者须提交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交房 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占道经营的,应递交交通市容、城建部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4.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 5.从业人员登记表;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6.有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申请查询表》及其附件。 7.个人合伙的,须提交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姓名。 (2)出资方式。 (3)盈余分配。 (4)债务清偿。 (5)退伙。 (6)散伙。 (7)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工商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6996 726117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其他需说明情况 此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省局直属分局实施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登记予以当场办结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个体工商户的设立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领取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三)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终止。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注册登记费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20元,以后第四年重新登记一次。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10元,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3.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费10元,执照副本费3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每年须进行年度验照。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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