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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8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

1.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旅店业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2)文化娱乐场所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3)公共浴室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的规定;

4)理发店、美容店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规定;

5)游泳场所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6)体育馆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8)商场(店)、书店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9)医院候诊室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10)公共交通等候室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11)公共交通工具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的规定;

12)饭馆(餐厅)符合《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2.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二)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42条。

(三)换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44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申请人签章的书面申请书(原件1)

2.申请人签章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2份);

3.重大建设项目应出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4.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各1份);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21条。

(二)变更

1.申请人签章的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三)换证

1.申请人签章的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作废声明(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办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需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换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复核需填写《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卫生信息网(http://www.kmws.com.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 

联系电话:7272653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审验复核的申请材料和程序,按照《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更新时间:2008-6-2 14: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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