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含再划拨)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使用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依据昆明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地,由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取得成本后划拨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昆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六)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下列划拨用地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办公用地及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军事设施、军用交通设施、军用通讯设施等用地;
2.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公交设施、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科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设施等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电力设施、水利设施、石油、天然气、铁路、港口等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等特殊用地;
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居房及预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村统建房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划拨用地目录》。
五、申请材料
(一)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件1份);
(四)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设计图(原件各1份);
(五)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说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收购储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文件(原件1份);
(八)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各1份,使用存量用地可不提供);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十一)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图原件3份);
(十二)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
(十三)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转报件还须提供本部门的用地请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章的呈报表、供地方案(原件各1份)。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的,申报资料多提供一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书。申请书文本可到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登录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网(网址:http://kmland.km.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土地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645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面积在30亩以下的用地,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的用地,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审批(30亩以下用地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30亩及以上用地报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核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时间),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无时效限制;《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定的开、竣工期限内有效。
注:土地使用者未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定日期开工,闲置满1年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供地机关申请延建,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划拨决定书后,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依法交付土地取得成本外,无行政许可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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