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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进行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规划条件调整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变更的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四)《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

有数量限制,依据昆明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地。许可方式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协议、拍卖、招标、挂牌4种方式)、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四)申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六)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七)转让时须按原用途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昆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下列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①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教卫生用地;

②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的用地;

③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职工住宅等可继续保留划拨的非生产经营性用地除外),按规定需采用有偿方式按原用途处置的用地;

预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及新村统建房用地除外,前者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后者以划拨方式供地);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

4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5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7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8)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2.已出让土地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及其他规划条件涉及出让合同内容变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符合城市规划;

3)涉及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改变的,须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变更手续,须经市政府批准;

5)按市场价补交出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昆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属于下列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①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

②前项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

③经批准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

④军队交由地方政府处置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

⑤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预留用地;

⑥由政府收回原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和工业用途的土地;

⑦土地出让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⑧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发生改变,报经市政府审查后未准许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的用地。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5)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所规定的竞买资格;

6按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

7)签订了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参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

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可以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有关领域、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

五、申请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原件1份);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四)原土地权人持有的土地出让合同(全部原件);

(五)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

(六)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七)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转、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八)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

(九)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并标明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宗地图(150011000原件1份,A3A4图原件2份);

(十)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十一)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属于昆明市城市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土地,且转让合同中明确土地转让价格的可不提供);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股东)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

(十三)因转让地上建筑物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状况调查表》(原件1份);

(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地块投资情况调查表》(原件1份);

(十六)转让地块投资情况说明(原件1份)及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七)宗地开发投资情况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十八)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十九)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二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上述报件还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1)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原件1份)

b.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c.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件1份);

d.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市规划局审定的总平面设计图(原件各1份);

e.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f.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g.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各1份);

h.30亩及30亩以上的土地,需提交土地估价初审表(原件1份);

i.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收购储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文件(原件1份);

j.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各1份,存量用地可不提供);

k.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l.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m.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宗地图(150011000原件1份,A3A4图原件5份);

n.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

o.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p.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转报件还须提供本部门的用地请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章的呈报表、供地方案(原件各1份)。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的,申报资料多提供一套。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原件1份);

b.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c.属国有企业、党政机关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改制企业申请补办未纳入土地资产处置范围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e.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f.地价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原件各1份);

g.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宗地图(150011000原件1份,A3A4图原件5份);

h.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

i.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j.改制企业需补充如下资料:

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企业改制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

省属企业改制的,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属困难企业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确认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k.企业破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失败办理出让的,需提供法院司法裁定书及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l.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转报件还须提供本部门的用地请示、审查意见及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原件各1份)。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2.已出让土地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及其他规划条件涉及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用地单位申请(原件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性质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市政府批准土地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及其他规划条件的文件(原件1份);

5)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6受让人持有的原土地出让合同(全部原件)

7原出让金及税费缴纳凭据(复印件各1份);

8)地价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原件各1份);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11)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宗地图(150011000原件1份,A3A4图原件5份);

12)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

13)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转报件还须提供本部门的请示、审查意见及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原件各1份)。上述报件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办理出让手续

1)买受人申请(原件1份);

2)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机关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