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合伙企业需提交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一份);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一份); 4、合伙协议 (一份);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11)、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工商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6996 726117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其他需说明情况 此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九、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登记予以当场办结。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注册登记费每户30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年检费每户5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取得《营业执照》每年须进行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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