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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22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1119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合伙企业需提交材料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一份);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一份);
    4
、合伙协议 (一份);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11)、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材料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
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工商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

联系电话:7266996   726117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其他需说明情况 此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九、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登记予以当场办结。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22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1119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注册登记费每户30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年检费每户5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云价费发(1999368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取得《营业执照》每年须进行年度检验。

更新时间:2008-6-2 14: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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