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户口登记、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云南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证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1]14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2]37号),《昆明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证件的工作程序和规定》(昆公户发[1999]第30号),《昆明市公安局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公治发[2002]418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各分县(市)局审批户口
1、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1)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有无户籍人员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系未成年人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户口。
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户口。
(2)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有无户籍人员证明;
结婚证;
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房屋所有权人本人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昆明市的,可办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
(3)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有无户籍人员证明;
结婚证;
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房屋所有权人本人不愿意将户口迁入9个县(市)区的,可办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
房屋面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设计用途须为住宅,商铺、车库、国有的房屋产权除外。
在昆明市拥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居住的产权地申请落户。
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抵押房及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
购买二手房落户的,原户主须将本人及户内人员的户籍关系迁出后,购买人方可在房屋地申请落户。
2、放宽亲情投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2)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接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父母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3)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父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接迁成年子女的,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经昆明市统计局统计,2007年度人均居住面积为22.72。
3、体现人文关怀,放开亲情救助的落户条件
(1)依法收养弃婴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捡拾弃婴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
(2)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孤儿户籍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
(3)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赡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赡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
(4)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子女,父亲或母亲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父母结婚证;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直系关系的证明;
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后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
(二)、十个县(市)区审批的户口
1、改革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制度
(1)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户口落入专设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证;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
学生就业安置介绍信。
(2)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具有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户口落入专设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证;
云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中心或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境外学位证书(须翻译为中文);
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人员提供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或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及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
(3)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申请户口落入专设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4)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昆明市短缺的特殊专业职业技能的人员、高级技工等,申请户口落入专设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人才集体户是指:1、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2、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3、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就业地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的人员,户口落入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就业地在主城区外的,户口落入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户口落入人才集体户的人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可落入实际居住地;未分配工作的,户口从集体户迁出到合法定住所,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投靠直系亲属落户的,需提供直属亲属关系证明。
2、放宽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1)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区以上税务局年度完税证明;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2)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并且年度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区以上税务局年度完税证明;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提供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或单位证明。
(3)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投资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区以上税务局年度完税证明;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提供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或单位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区以上税务局年度完税证明;
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关系公证书;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提供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办理落户书面意见或单位证明。
(5)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本人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区以上税务局年度完税证明。
(6)在昆明市注册的非公企业,聘用本市15名以上无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满2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保险手册;
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证明。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
凡符合投资纳税落户政策的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按揭房,并实际入住的,户口可落入居住地。
3、录用公务员落户
凭“云南省人事厅吸收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通知”、“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接收证明办理落户。
4、组织部门调动人员落户
(1)凭省、市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单位接收证明等申报落户。
(2)人事部门调动人员落户的,凭省、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干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单位接收证明等申报落户。
(3)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落户的,凭省人事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或市人事部门出具的“关于××区××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批复”、单位接收证明等申报落户。
(4)职工工作调动的,凭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转移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云南省人事厅规划信息处出具的“关于下达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人控制指标的批复”、“云南省职工转移备案审查表”以及单位接收证明等申报落户。
(三)、派出所受理户口审批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毕业生落户,凭云南省教育厅“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由人事局安置工作的,需提供“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申报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未落实工作的,需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凭“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毕业证》,入学前户口在四城区的毕业生凭原《居民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落回原户籍地(现实际居住地),原户口所在地搬迁的,应落入实际居地。
2、新生儿落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及《生育证》,可随父亲或母亲登记落户。
3、录取新生落户的,凭大、中专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落户的,凭民政部门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给予落户。
5、注销入伍人员户口,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并收缴身份证;
6、注销死亡户口,凭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户口簿》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7、四区内正常迁移户口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并填写《昆明市公安局四区户口迁移申请表》申报落户。
8、遗失、补领居民《居民户口簿》,凭遗失证明、户口证明、补办人员的身份证给予补领《居民户口簿》。
9、恢复出国人员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落户证明。未经出入境管理备案,本人或单位直接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可凭出国前所在单位的证明、现单位证明及原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本人护照等材料恢复户口。
10、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落户的,凭“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在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配偶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手续。
11、公民更改姓名
十四周岁以下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子女更改姓名的须经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凭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申报更改。
12、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伍、复员人员安置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落户,凭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军转办或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结婚证》及配偶所在单位的证明、配偶的《居民户口簿》,未婚的凭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
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凭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入伍注销户口的证明和父母亲的户口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
志愿兵自谋职业的,需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
转业干部安置落户,凭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或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落户证明”、主管部门派往具体用人单位的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的证明、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办理落户。
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安排就业的,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本人《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退出现役证》、主管部门派往具体用人单位的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复员干部落户凭“复员干部安置介绍信”、“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投靠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投靠父母的提交关系证明及户口证明,到父母、配偶所在地或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所有转业、退伍、复员军人落户,还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13、军队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凭本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退休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投靠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投靠子女落户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14、十八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结婚证》、《出生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申报落户。
15、结婚满五年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失业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住房凭证、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申报落户。
16、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父母《结婚证》、《离休证》或《退休证》、单位证明、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申报。
20、收养弃婴落户,凭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结婚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或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申报。
21、随父随母更改民族需由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凭民委出具的证明申报。
22、军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师(旅)以上部门批准随军的,凭军队干部“任现职命令”、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师(旅)以上批准机关证明、《军官证》、《结婚证》、随军家属当地《失业证》及离、退职批文、子女《出生证》或《独子证》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子女学籍证明或职业状况证明申报落户。(随军家属是农业人口的,需到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云南省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许可证》,并出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23、省、市老干局批准的离、退休老干部落户,凭省、市老干局异地安置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单位证明申报落户。
24、退学、转学人员落户,凭学校开具的退学或转学通知、父母户口证明、父母单位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等落户。
25、公民要求更正年龄的,需本人写出申请、原始出生依据或原户籍派出所原始档案申报更正。
26、四区公共户搬迁需提供单位申请、迁出地派出所证明、公共户人员名册、《房产证》、填写集体户搬迁呈批表。
五、申请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证明(原件1份);
(4)提供第“4条”相关规定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无固定格式)、填写申请表格(有固定格式)。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5626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属于派出所审批权限的户口由派出所审批;属于经开区审批权限的户口由公安分局审批;属于市公安局审批权限的户口由市公安局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属于派出所审批权限的户口由派出所直接受理审批;属于经开区公安分局审批权限的户口由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属于市公安局审批权限的户口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审批。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派出所审批的户口2个工作日办结;分县(市)局审批的户口5个工作日办结;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7个工作日办结。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有效期限
《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四十天;
《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为三十天。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方可进行户口登记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居民户口簿每册5元;户口迁移证每证2.50元。
收费依据:云价非(94)255号;云价(96)351号。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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