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登记: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二)变更:对户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等进行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25 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三)《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 登记: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二)变更:
原已经登记,但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等登记事项。
五、申请材料
(一) 登记: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证明。包括场地或者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复印件1份);
4.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设置地点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
6.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1份);
7.户外广告样件(原件2份)
8.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变更: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一份)
(二)变更登记:《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一份)
上述表格可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昆明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kmaic.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工商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6996 726117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受理——审核材料——核准登记——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在登记证中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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