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签发。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签发。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居住在中华日内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疑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5626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属于派出所审批权限的户口由昌宏路派出所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受理――发证。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有效期限
《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十三、非行政许审批可收费
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改价格[2003]2322号)第一条。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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