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行特种行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条件;
(五)配备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保安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场地、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无固定格式。《昆明市公安局开办旅馆业申请呈批表》;《昆明市公安局特种行业负责人登记表》;《昆明市公安局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申请表格可到经开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治安大队)或经开区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九、行政许可程序
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携相关材料向开发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受理――开发区公安分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经营旅馆业的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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