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审批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批。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八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经开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或班;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设,筹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进行教育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三)举办者应当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四)办学条件:
1、在校生规模:在校生规模,初中不低于150 人,每班学生平均数50 人;小学不低于300人,每班学生平均数50人;幼儿园幼儿不低于180人,每班学生平均数30 人。
2、办学场地:申请举办的办学单位和个人须有独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适合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地。学校租借的校舍应有经合法程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
3、校舍面积:初中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小学生均占地面积12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8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13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9.9平方米以上。
4、办学经费:办学单位和个人应有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
5、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基本配齐,平均教龄5年以上,学历大专以上。校长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
6、教师配备: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教师学历达标率80%以上。教师职称结构基本合理,师生比基本符合国家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民办普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申报表(原件1份)。
(二)申办报告(或筹设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三)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址或名称、地址。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办学场所、教学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合法有效的校舍租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地《消防合格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非公经济登记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有食堂的还应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六)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七)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申办人与校长的责、权、利签约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学校教学(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行政、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九)涉及幼儿教育的,还应提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十)属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十一)筹设批准书。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十四、十五条。
六、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民办普通初中、小学、幼儿园申报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 7272653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办者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提交办学申请等材料----政务中心进行初审----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实地查验后正式受理——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审批——发给《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实地查验后,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立民办普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发给《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上规定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办学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对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每年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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