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第、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二)变更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三)注销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 4.验资报告(原件1份);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1份); 6.章程草案(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二)变更 1.申请书(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原件1份);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按申请事项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可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中心窗口免费领取或在www.chinanpo.gov.cn/web/index.do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2653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 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地位。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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