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排放污染物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云环控发〔2001〕80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
(二)已按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的要求完成《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的填报,并已将相关信息录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 (三)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排污单位取得由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提供的当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由昆明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已录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的证明(原件1份);
(三)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原件2份); (四)由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验收组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上述表格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者登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5340 726645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核准――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法律依据:《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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