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核定;排污费的减免及缓缴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二项。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定。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排污费征收核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二)申请排污费减免:
1.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2.排污者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三)申请缓缴排污费:
1.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
2.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3.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4.前一次批准缓缴后超过一年的时限。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免或者免缴排污费。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非行政许可审批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排污费征收核定
1.经过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原件1份);
2.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1份);
3.单位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
4.燃料检测单(复印件1份);
5.有关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原件1份);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原件1份);
7.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排污费减免审批:
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完成对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排污费缓缴审批:
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完成对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三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三项、第六项。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排污费征收核定申请人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表格在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领取或登录昆明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5340 7266456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一)排污费征收核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申请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
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昆明经开区管委会联合审批。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二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排污费征收核定:
申请人递交申请――受理――审核――送达排污量核定通知书(排污量复核决定通知书)――公告――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前排污者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排污申报,并填写申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如果排污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排放污染物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紧急重大改变的同时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二)申请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
排污者书面申请――昆明经开区管委会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昆明经开区管委会联合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二项、第六项。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排污费征收核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申请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环保部门审查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排污费征收核定:
在《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上签署审核意见,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有效期为一年,排污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核定。
(二)申请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
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依照《排污费征收条例》缴纳排污费,依法排污;排污者减免排污费或者缓缴排污费。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依法缴纳排污费
法律依据:《排污非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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