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昆明(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云南”的公司,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十一)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五、申请材料
(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其他文件、证件。
(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
(2)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云南”字样的,须报省工商局核准;
(3)所申请名称属特殊情形的,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是指: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其他文件、证件。
(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
(2)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云南”字样的,须报省工商局核准;
(3)所申请名称属特殊情形的,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一份)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一份)
(三)《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一份)
上述表格可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昆明市红盾信息网免费下载(http://www.kmai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工商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6996 726117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名称含云南省的,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二)名称含昆明市的,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市工商局审核—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开设临时帐户;
(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收费八十元。
法律依据:《企业注册登记收费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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