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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审批           ★★★
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审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级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例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原件1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验资报告;(原件1份)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1份);
  
(六)章程草案(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可到昆明经开区行政中心窗口免费领取或在www.chinanpo.gov.cn/web/index.do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 

联系电话:7272653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审批。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筹备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有效期限6个月。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社会团体筹备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更新时间:2008-6-2 14: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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