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级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例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原件1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验资报告;(原件1份)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1份); (六)章程草案(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可到昆明经开区行政中心窗口免费领取或在www.chinanpo.gov.cn/web/index.do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2653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审批。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筹备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有效期限6个月。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社会团体筹备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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