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1.社会团体许可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2.分支机构许可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四条。 (二)变更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三)注销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社会团体成立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1份); (3)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 (4)会议决议(原件1份); (5)领导机构负责人名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分支机构成立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原件1份);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原件1份);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 (二)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 (1)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分支机构变更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三)注销 1.社会团体注销 (1)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 (4)清算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分支机构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原件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按申请事项分别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可到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中心窗口免费领取或在www.chinanpo.gov.cn/web/index.do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2653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审批—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各需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合法地位。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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