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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1
.社会团体许可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2
.分支机构许可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四条。
  
(二)变更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三)注销条件
    1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自行解散的;
    3
.分立、合并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
.社会团体成立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1份);
  
3)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
  
4)会议决议(原件1份);
  
5)领导机构负责人名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
.分支机构成立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原件1份);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原件1份);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
  
(二)变更
    1
.社会团体变更
  
1)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
.分支机构变更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三)注销
    1
.社会团体注销
  
1)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
  
4)清算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
.分支机构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原件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按申请事项分别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可到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中心窗口免费领取或在www.chinanpo.gov.cn/web/index.do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

    联系电话:7272653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审批—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各需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合法地位。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更新时间:2008-6-2 14: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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