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粮油制品、乳制品、调味品、糖、酒、饮料、定型包装肉制品的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三、四星级宾馆酒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
1.餐饮行业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8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
(2)选址和建筑结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8条、《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4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5、6条的规定;
(3)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4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6、7条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5、6、7、10条的规定;
(4)食品设备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9、12、13条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8条的规定;
(5)餐具清洗消毒的卫生设施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25、26条,《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8、9条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7、8条的规定;
(6)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达到总分的60%以上。
2.食品生产企业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8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2条、《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第4条以及相关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办法、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
3.食品批发、零售企业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8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
(2)食品零售企业平面布置(布局)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5、6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上述法律条款。
(二)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0条、《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24条。
(三)换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1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申请人签章的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签章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2份);
3.重大食品生产、经营项目应提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各1份);
4.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一(复印件1份);
5.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各1份);
7.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材料(复印件各1份);
8.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9.食品经营企业应提供所经营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效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10.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11.生产加工单位提供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各1份);
12.生产加工单位提供经卫生或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生产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并提供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4.餐饮经营单位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复印件1份);
15.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单位应提交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等级达到A级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5、26、30条,《卫生行政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18、19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8、19、20、34条,《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12、13、14、15条,《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8、9条。
(二)变更
1.申请人签章的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24条。
(三)换证
1.申请人签章的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
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作废声明(原件各1份);
7.餐饮企业提供年检合格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5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1条,《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9、25条,《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9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办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变更需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验复核需填写《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卫生信息网(http://www.kmws.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2653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7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在有效期内,经营和餐饮企业每年审验复核1次。审验复核的申请材料和程序,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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