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其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条;
(四)《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五)《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六)《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七)《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具有维修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六)能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锅炉使用登记
1、《锅炉登记卡》(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锅炉总图(验原件);
4、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5、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6、安全阀压力表合格证书或检定证书(验原件);
7、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限进口锅炉)(验原件);
8、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9、安装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10、锅炉水处理方式及水质指标(验原件);
11、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验原件);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压力容器竣工图(验原件);
4、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5、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6、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合格证或检定证书(验原件);
7、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限进口压力容器)(验原件);
8、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9、安装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10、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验原件);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注:机器设备负数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只需提交1至8项资料。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1份)(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管道);
3、《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
4、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书、安装竣工图(单线图)(验原件);
5、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7、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验原件);
8、压力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验原件);
9、在用压力管道提交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气瓶使用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气瓶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并附电子文本);
3、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1份);
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
5、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验原件);
6、气瓶使用单位代码(验原件)。
(五)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卡》(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有制造监督检验要求的设备提交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4、安装验收监检(检验)报告(验原件);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6、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验原件);
7、维保单位许可证和维保合同或免费维保证明文件(仅限电梯)(验原件);
8、购车发票复印件或公安证明(仅限厂车);
9、全车照片两张(仅限厂内机动车)。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卡,申请表在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政务中心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2422 726561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领证申请——受理——审批——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发证。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补正齐全后发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特别说明:机电类特种设备只注册登记,不发使用证,申请人凭注册登记标记到验收检验机构领取《安全检验合格》标记。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资料合法齐全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锅炉压力容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有效;
(二)压力管道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六年;
(三)气瓶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检验期合格有效期内有效;
(四)厂(场)内机动车辆颁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在检验期合格有效期内有效;
(五)其他特种设备不颁发许可证,发放登记代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代码后方允许使用特种设备。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锅炉登记收费30元/台;压力容器10元/台;其他特种设备按工本费实际收。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云南省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发的[1993]17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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