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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其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条;

    (四)《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五)《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六)《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七)《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具有维修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六)能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锅炉使用登记

1、《锅炉登记卡》(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锅炉总图(验原件);

4、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5、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6、安全阀压力表合格证书或检定证书(验原件);

7、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限进口锅炉)(验原件);

8、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9、安装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10、锅炉水处理方式及水质指标(验原件);

11、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验原件);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压力容器竣工图(验原件);

4、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5、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6、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合格证或检定证书(验原件);

7、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限进口压力容器)(验原件);

8、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9、安装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10、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验原件);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注:机器设备负数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只需提交18项资料。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1份)(公称直径≥50mmGC1级、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管道);

3、《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

4、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书、安装竣工图(单线图)(验原件);

5、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7、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验原件);

8、压力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验原件);

9、在用压力管道提交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气瓶使用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气瓶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并附电子文本);

3、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1份);

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

5、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验原件);

6、气瓶使用单位代码(验原件)。

(五)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卡》(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有制造监督检验要求的设备提交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4、安装验收监检(检验)报告(验原件);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6、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验原件);

7、维保单位许可证和维保合同或免费维保证明文件(仅限电梯)(验原件);

8、购车发票复印件或公安证明(仅限厂车);

9、全车照片两张(仅限厂内机动车)。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卡,申请表在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政务中心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

联系电话:7262422    726561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领证申请——受理——审批——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发证。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补正齐全后发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特别说明:机电类特种设备只注册登记,不发使用证,申请人凭注册登记标记到验收检验机构领取《安全检验合格》标记。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资料合法齐全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锅炉压力容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有效;

    (二)压力管道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六年;

    (三)气瓶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检验期合格有效期内有效;

    (四)厂(场)内机动车辆颁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在检验期合格有效期内有效;

    (五)其他特种设备不颁发许可证,发放登记代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代码后方允许使用特种设备。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锅炉登记收费30/台;压力容器10/台;其他特种设备按工本费实际收。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云南省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发的[1993]17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更新时间:2008-6-2 14: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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