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规定,核发相应种类和级别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与申请作业种类想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合格;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申请表在云南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考试机构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政务中心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2422 726561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领证申请——受理——审查——考试——发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二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5元,工本费按实际收;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质检锅[2003]172号)第7条,云南省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局发的[1993]17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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