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OBJl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l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l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二)《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三)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必须由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可附以下附件(申报时,初审人员要查验其原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即《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对于不设有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需提交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可不提交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但租用储存场所的,应提交租用储存场所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租赁协议、消防安全储存许可证等;对于不储存、不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经营单位,可免交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分别提交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原件各1份)。
上述五项材料未附于安全评价报告上的,要同其他报送材料一并单独提交。
(四)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1份),附于安全评价报告上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关于补充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安监管函字(2003)118号)。
六、申请表格
表格下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 (www.kmsafety.gov.cn/Index_km.asp)下载,或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点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5014 7261625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向经开区安监局递交申报材料一—受理——经开区安监局审核一一报市安监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手续完备,不含市局颁证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后,可以按照证书上核定的内容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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