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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份,针对新建企业)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针对改建、扩建企业)

    ()《昆明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表》(原件4)

    ()项目立项依据(原件4)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4)

    ()安全预评价报告(原件4)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原件4)

    ()消防专篇(原件4)

    ()质保手册(原件4份,针对气体生产企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4)

    ()辖区发改委、安监、规划、环保、消防、土地、地震等部门对项目立项和选址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

    (十一)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原件4)

(十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原件4)

(十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原件各4)

(十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4)

(十五)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原件4)

(十六)符合办理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表格下载《昆明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表》,可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站(wwwkmsafetygovcn)下载,或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点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

联系电话:7275014  7261625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向经开区安监局递交申报材料——受理一—现场审查——报市安监局一—市人民政府批复一—市安监局颁发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目起3个工作日(手续完备,不含市安监局转报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做出批复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后,申请单位可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如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筹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宜(如申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更新时间:2008-6-2 14: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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