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份,针对新建企业)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针对改建、扩建企业);
(二)《昆明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表》(原件4份);
(三)项目立项依据(原件4份);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4份);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原件4份);
(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原件4份);
(七)消防专篇(原件4份);
(八)质保手册(原件4份,针对气体生产企业);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4份);
(十)辖区发改委、安监、规划、环保、消防、土地、地震等部门对项目立项和选址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一)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原件4份);
(十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原件4份);
(十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原件各4份);
(十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4份);
(十五)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原件4份);
(十六)符合办理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表格下载《昆明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表》,可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站(www.kmsafety.gov.cn)下载,或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点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5014 7261625 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向经开区安监局递交申报材料——受理一—现场审查——报市安监局一—市人民政府批复一—市安监局颁发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目起3个工作日(手续完备,不含市安监局转报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做出批复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后,申请单位可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如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筹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宜(如申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