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
(三)《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必须做到:
1.不得向未取得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采购烟花爆竹;
2.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3.不得采购并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当可观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
4.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第九条、第十条;《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1、零售经营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表》(原件3份)
3、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申报时,初审人员要查验其原件。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平面位置图)(原件1份)。
5、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购销、仓储、销售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各1份)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表格下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表》,可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wWw.kmsafety.gov.cn/Index_km.asp)下载,或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点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昆明经开区政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75014 7265626 726162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零售经营者向经开区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一 受理 — 区安监局会同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对所报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进行审查 — 审核通过 — 由区安监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2年。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可以按照证书上核定的内容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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