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养犬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居住限养区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办理小型犬的登记注册;
(二)限养区内因特殊工作需要办理饲养大型犬的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大型犬的登记注册;
(三)所饲养的犬必须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检疫合格证。
法律依据:《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养犬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二)申请养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市畜牧兽医站发放的免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养犬申请登记表》,该申请表格可到经开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或经开区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受理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562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饲养小型观赏犬、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的,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经开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养犬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受理――养犬申请人持经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的申请表,携犬到市畜牧兽医站对犬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免疫合格证――办理小型犬的养犬申请人持上述表、证到经开区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缴纳登记费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对限养区内的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办理大型犬的,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受理――经开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缴纳登记费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养犬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养犬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登记费:小型犬每只一次性收费1000元;大型犬每只一次性收费2000元。
注册费:小型犬每只每年200元;大型犬每只每年800元。
法律依据:《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第九条;昆明市物价局《关于降低犬类登记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法律依据:《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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