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等);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具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制造计量器具的需提供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型式批准证书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3份);
3.申请制造许可证的应当提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实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5.计量检定员证书(复印件1份);
6.专家考核组现场考核合格报告。
(二)复查申请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3份);
2.申请制造许可证的应当提交近期产品性能实验报告或质检报告 (原件1份);
3.专家考核组现场考核合格报告。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填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或云南质量信息网(www.ynqi.com.cn)下载,表格可在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政务中心窗口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4—6号
联系电话:7262422 726561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即办。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领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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