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正文
邮箱帐号: 密码: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社会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组织。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特色产业孵化器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等多种形式以及针对不同对象群体的综合类、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形式。
  第三条  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考核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申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和目标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人才、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经开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是经开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是经开区的二级招商平台。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信息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向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市场、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与顾问服务。
  (三)技术服务。为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如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
  (四)培训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训练服务。
  (五)创业服务。为科技型企业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六)其它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人事代理、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在经开区统计部门领导下,负责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道路。同时要充分利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能力,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  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能力与质量,鼓励省内外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共建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企业建立面向重点产业培育和发展的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申报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占2/3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运行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能按照经开区统计、科技部门的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和材料;
  (六)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七)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3%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合作,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九)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十)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九条  进入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企业在经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经营;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三年;
  (三)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四)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对中试场地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五)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在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
  (六)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和市场的科技或管理人员。
  第十条  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年以上的孵化和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的盈利企业。
  (二)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条件,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3%以上。
  (三)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申报认定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由主办企业向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查后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文件批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组织审查后,认定为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公告授牌。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1、《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5、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6、入驻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孵化器配套创业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8、其他附件。
  第十三条  经开区科技部门将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并结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基础设施、服务功能和在孵企业的水平以及孵化企业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情况,对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取消其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申报及考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不予认定或取消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同时,也不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申请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功能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的,其机构健全、管理规范的,经申请审核后准予试运行,达到条件后正式认定。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六条 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纳入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开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或配套。
  第十七条 经经开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予以企业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相应的财政扶持,同时,对其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业务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要进行适当扣减。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不得重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入的经云南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年内予以适当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米,补贴标准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为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引进优质项目,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依据其引进项目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依据对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年度考评情况,对在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健康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对外招商宣传中涉及开发区配套条件和政策的内容须经管委会审查确认。未经审查确认的,管委会不予兑现,由孵化器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责成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08-5-31 17:33:18

【字体: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投资服务
投资项目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版权属于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Copyright(c)2006-2008 KDTDZ,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案05004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