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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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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昆明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外来资金和项目进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扩大开发区利用外来资金规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引荐人利用自身渠道,按照开发区的重点发展领域和招商引资项目,向开发区提供投资项目的有效信息,并引荐外来资金到开发区投资兴办项目的,按本办法对项目的引荐人实行奖励。
  第三条 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及下设的投资服务中心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工作部门,在本暂行办法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引荐人的资格审查、项目筛选工作。接受引荐人和引荐项目的申报登记;
  二、负责引荐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
  三、向引荐人提供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法规、项目信息及开发区发展动态;
  四、负责协调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引进资金到位数额并兑现奖励;
  五、立档、备案、日常的联络及服务协调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如下:
  ——现代光机电产业;
  ——电子信息及设备制造产业;
  ——生物工程;
  ——新材料工程;
  ——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总部经济。
  第五条 对于意向引资的项目,引荐人应首先向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进行申报登记并协助核实,未经申报登记的项目不予兑现奖励。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由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审核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审定。因项目不符合开发区要求或开发区配套条件无法满足项目要求而未能落地实施的项目不予兑现奖励。
  第六条  奖励兑现标准:
  一、引进外来资金投入上述第四条重点招商领域的项目,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分段计算兑现奖励:
    1、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2‰兑现奖励;
    2、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1.5‰兑现奖励;
    3、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不予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2‰兑现奖励。
  二、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其它产业开发的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减半兑现奖励。
  第七条 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外来投资方在项目中的实际投资,包括: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土地价款;勘探设计费用;土建装修工程、机械设备、仪器及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取得生产资质和许可证的直接费用(交叉资金项目不可重复计算)。
具体金额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八条 奖励兑现办法:
  一、按下列方式兑现奖励:
    根据外来资金到位进度分批次兑现。
    项目投产前兑现60%,项目投产后兑现40%。
  二、由引荐人填写《招商引资兑现奖励申请表》,并提交引进项目单位的书面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需要出具的证明和文件等。
  三、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引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完毕,并将会审意见书面通知引荐人。经批准确认的奖励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
  四、引入外资的项目在支付兑现奖励时,以批准报告当日汇率计算支付人民币。
  五、特殊情况者如非用地类项目,可酌情处理。
  第九条 若已入驻的项目扩大再生产,增加投资的数额不纳入奖励的计算范围。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予以追回奖金。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下设投资服务中心,由开发区财政在该中心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开发区财政分局、监察审计局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执行期为一年,并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更新时间:2008-5-31 17: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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