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区技术进步,增强企业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意见》第三条规定,自2006年起,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或者企业技术中心,经开区将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等不同程度的资助。
本办法仅针对上述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资助作相应规定,企业工程研究中心资助待国家、省、市企业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再作规定。
第三条 资助面向经开区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对于仅国税或仅地税关系在经开区的企业,将视其在经开区的税收贡献,酌情予以考虑。
第四条 给予资助的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由经开区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中另有规定的,其申报须在经开区备案。
第五条 资助的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领域应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重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良好,对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支撑作用。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属企业独立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资助;与其它单位共同组建,并作为核心技术研究承担单位,且中心设在经开区辖区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60%予以资助;与其它单位共同组建,作为协助承担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20%予以资助。
第八条 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按从高原则予以资助;经开区给予认定资助后,又获得更高级别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应获经开区更高数额资助时,增发差额部分。
第九条 对同一企业(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公司组建的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只资助一次。
第十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向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企业技术中心对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简要情况说明;
(三)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认定的批准文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国税、地税税务隶属关系及完税证明;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每年8月30日前,由经济发展局受理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公布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项目,逾期不予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助范围条件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局根据受理的情况,提出资助预算方案,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并在下一年度预算的财政经费中安排资助。
第十三条 确定资助的情况在经开区网站上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未获资助的单位要告知原因。获得资助的单位根据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分局开具的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领取通知,自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专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管委会将责令其上缴全部资助资金,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被撤销,且经开区已兑现资助不超过两年的,管委会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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