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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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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6年第2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07年2月26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统计工作,促进经开区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经开区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各单位”)。 第三条 经开区统计局是全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域内统计报表的主报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区的统计工作。经开区管委会支持统计局加强自身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工作。出口加工区的统计工作,由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在统计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区内各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经开区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的统计工作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部统计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限额以下企业的统计工作,由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公司组织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公司需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和工作条件,按要求完成统计任务。 第六条 在经开区范围内开展的统计调查,除法定调查表外,应当报经开区统计局备案或审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的统计调查表,被调查单位可以拒报。 第七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并在以下方面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 依法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承担统计工作。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管理与协调本单位各职能部门专项统计工作。生产、销售、劳资、技术、能源消耗等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具体承担部门专项统计工作。同时,确定单位领导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统计工作。 (二) 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决策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作用。 (四) 根据省、市及经开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与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安排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综合统计人员定期(每季)参加经开区经济运行分析会议。 (五)定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问题,为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与物质条件。 (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增加对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应为统计工作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信息化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存储、提供等全过程的自动化、网络化。 第八条 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在岗人员,应按照《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按时参加省、市、经开区统计局的各种会议及统计专业知识培训,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工作。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若有工作变动应当及时补员,并在20日内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告经开区统计局。妥善做好资料的交接。交接的内容包括:各类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资料、统计业务档案和统计书籍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统计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统计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统计工作范围和内容、统计方法制度和要求、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各配合部门的职责、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建立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资料,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保管存档、调用和移交,不得损毁和遗失。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应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上报,其中,涉及到有关财务数据的统计资料,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统计人员提供。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职权授意、强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修改。 第十四条 统计注册登记管理 (一)新办:单位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填写《昆明市统计登记表》后,到经开区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 (二)年审: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持《统计登记证》副本、《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企业需携带会计年度结算报表一份),填写《昆明市统计登记表》后,到经开区统计局进行年审; (三)变更:单位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及相关已变更证书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需携带会计报表一份),填写《昆明市统计登记表》后,到经开区统计局进行变更; (四)注销:单位自注销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及注销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填写《昆明市统计登记表》后,到经开区统计局进行注销。 第十五条 在经开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在正式动工后20日内到经开区统计局办理开工登记,项目竣工决算后20日内办理竣工登记,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在经开区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在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后20天内到经开区统计局办理登记,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应的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经开区统计局对各单位统计工作的下列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一)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建立、健全情况,帐表是否一致情况; (四)统计单位是否按时进行统计登记和年审、开工和竣工登记、生产经营登记等情况; (五)企业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情况; 第十八条 统计工作是经开区管委会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经开区管委会针对各单位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管委会各部门针对各企业开展的各项评优、评先、表彰、推荐等工作,应征求统计局对企业评价的意见。 因不及时报表以及数据不实而影响各单位的其他工作的,由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在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开区统计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经开区统计局按国家、省及昆明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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